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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膳制及其要求

发布时间:2014-07-28 10:28  来源:山东贸促网    字号:[ ]

第一栏:出口方(Exporter)

(1)应填打出口商的全称、详细地址。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十一栏签章相符。

(2)如中间商要求填写其名称,方法如下:“出口商名称 VIA 中间商名称”。不得只填打国外中间商名称。

(3)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二栏:收货方(Consignee )

(1)应填打最终收货人的名址,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不得填打中国境内的公司(特殊情况除外)。

(2)如收货人为台湾客户,不得出现“R.O.C.”即“中华民国”的字样。

(3)如进口商要求留空时,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士);或“TO ORDER”(凭指示);或者是填打“BLANK”(空白);或者填打一行“* * * * * * * *”(星号数量一般不少于8个)。

(4)如中间商要求填写其名称,方法如下:“收货人名称 VIA 中间商名称、地址、国家”。

(5)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

此栏应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运输路线。

(1)货物起运港应为中国境内的港口,到货港应为外国的港口(特殊情况除外)。

(2)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鹿特丹港”的填打方法为:“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VIA HONGKONG BY VESSEL”。

(3)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四栏:目的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

(1)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地区),即货物最终进口国(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

(2)不能填打中间商所在的国家(地区)和中国(特殊情况除外);

(3)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

(1)签证机构的专用栏目。

(2)申请单位不要填打任何内容。

(3)如外商要求原产地证由中国的商会出具时,贸促会将在此栏加盖下列印章:“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S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即:“中国贸促会即中国国际商会”的说明章。

(4)此栏为证书唯一可留空的栏目。

第六栏: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 )

(1)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打完整的图形、文字标记以及包装号码,不能简单填写:“AS PER INVOICE NO.”(见XXX号发票)或者是:“AS PER B/L NO.”(见XXX号提单);

(2)如无唛头,应填打:“NO MARK” 或“N/M”;

(3)如唛头多,此栏填打不下,可续填打在第7栏的空白处,但不要与第7栏的内容混淆;  

(4)如需另纸附页,则在此栏填打:“SEE ATTACHMENT”,再用A4白纸打制作为附页,并将每一页证书与附页加盖骑缝章。

(5)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 description of goods )

(1)应填打商品的具体名称,不得使用笼统的名称。如:不得使用服装(GARMENT)一类概括性的表述,要具体是夹克衫、衬衣等。

(2)应按具体单位填打包装数量和种类,同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打英文大写。如:100箱彩电,应填打为:“100(ONE HUNDRED ONLY) CARTONGS OF COLOUR TV SETS”。

(3)如货物系散装,填写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 BULK”。

(4)如进口商要求在产地证上填打其它内容,只要是合理的及非歧视性的,则可填打在此栏空白处。

(5)如货物为免费提供给外商,应填打:“FREE OF CHARGE”(免费)字样。

(6)如内容太多,此栏不够填写,可另纸附页,则在此栏填打:“ TO BE CONTINUED”(转下页),再用A4白纸打制作为附页,并将每一页证书与附页加盖骑缝章。

(7)此栏的内容结束后,要填打一行结束线:“* * * * * * * *”(星号数量一般不少于8个),结束线只能使用一次,即结束线下不要再填打其它内容。

(8)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八栏:商品编码(H.S.CODE)

(1)通常填打至少四位数的H.S编码,应以双数出现,不应是单数,要与出口报关单一致。

(2)如同一发票项下同时出运的货物包含多种商品,应每一种商品相应的H.S.编码全部打上。

(3)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九栏:量值(Quantity )

(1)通常以数量、重量、长度、面积、体积、容积来表示。

(2)在填打货物的重量时应注明是毛重(G/W)还是净重(N/W)。

(3)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十栏: 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1)应按照出口发票填打,发票号码及日期应与出口发票一致。

(2)一份发票只能对应出具一份产地证。一个合同项下分批装运的货物,要分别申领原产地证,不得用同一个发票号。当同一发票项下的货物分批出运时,可将发票拆成多份,并在每份发票号后加A、B、C或“-1”、“-2”、“-3”等以示区别,并分别凭发票申领产地证。 

可以在膳制出口发票时在相同的发票号后加打序号以示区分。

(3)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十一栏:出口商声明、签字、盖章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r )

(1)申请单位在此栏填打申请日期和申请地点及国家名称。申请日期晚于或同于发票日期。

(2)申请日期和申请地点填打完后,由在贸促会备案的手签员在此栏签字,同时加盖申请单位在贸促会备案的印章,签字和印章不要重合。公司印章名称应与第一栏填打的出口公司一致。

(3)在填打英文年、月、日时,为避免误解,“年”和“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月”用英文表示。如:2004年11月23日,填打为:“NOV. 23,2004”。

(4)申请单位原则上应于货物出运前申请签证。

(5)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十二栏:签证机构声明、签字、盖章栏(certification )

(1)由申请单位在此栏填打上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国家名称。地点应与第十一栏的一致。签发日期 “晚于或同于申请日期”。

(2)贸促会签证人员审核后签字盖章。

(3)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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