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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证明书之国外机构出具的文件的证词格式及审核要点

发布时间:2014-07-31 10:58  来源:未知    字号:[ ]

证词格式

格式一:

兹证明:在所附声明上的 XX 公司的印章属实。

THIS IS TO CERTIFICATE THAT:the seal of XX COMPANY on the annexed Declaration is genuine.

格式二:

兹证明:所附 XX 证书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THIS IS TO CERTIFICATE THAT:the annexed photostated copy OF XX Certificate i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original.

审核要点

(1)国外证书较为常见的有: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 CE  证书和 TUV 证书、瑞士公证行出具的 SGS 检验证书、挪威船级社出具的 DNV 证 书及国外知识产权部门出具的商标注册证书;

境外机构出的文件一般有两种认证形式:


A:直接认证,德国莱茵公司出具的CE证书和TUV证书,我会可直接认证该类证书的影印件,申请人须提供原件予我会审核。


B:间接认证:其他国外机构出具的文书,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声明,说明企业获证渠道及有关情况、认证目的、并担保文件正本的真实性、影印件与原件一致等,将国外证书的影印件作为附件,采用声明加附件的形式来间接认证国外证书。但是因外交部不认可这种形式,所以境外的文件不能送使馆认证。


(2)如文书无须送交外交领事认证时,应以企业/公司声明加国外证书的形式认证,声明须与所附国外证书具有法律关系,证词见格式一;

(3)如文书需送交外交领事认证时,按相关部门要求,德国莱茵公司出具的 TUV 证书可认证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挪威船级社出具的 DNV证书须逐一确认后方可认证。其他国外证书按地域管辖原则只能由出具证书所在国认证机构办理文件认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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