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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贸促会关于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热点问题解答(二)

发布时间:2020-02-18 20:33      字号:[ ]


问1.因新冠病毒疫情,我国采取了包括延迟复工在内的防控措施,出口货物在国内港口无法装船,企业如何与国外客户交涉。

答:首先建议核实,企业将货物运抵国内港口时,是否已经迟延交货。如货物运抵港口时,已经超过交期,则出口企业已经构成违约;如未超过交期,建议出口企业尽快将国务院及港口所在地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规定告知客户,并提供我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向客户主张不可抗力事由免责。建议告知客户,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将尽快安排装船。

问2,如目的港海关当局以新冠病毒疫情为由实施特别检疫或隔离措施,导致进口商迟延收到货物,进而迟延或拒绝付款,我方作为出口企业如何应对。

答:建议核实贸易术语,确定我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如果根据相关贸易术语,我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并非目的港的,则进口商迟延或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出口企业可采取维权措施;如果我方履行交付义务地点在目的港或买方所在地的,则由于目的港海关当局采取的措施属于政府行为,建议出口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与进口方交涉。

如果进口商拒绝付款,从减少损失的角度,可以先核实有否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如已经投保,建议与保险公司沟通,并核实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如果属于理赔范围,建议及时理赔。如果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者不属于理赔范围,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承运人将货物退运或转运,再行向买方主张索赔。

问3.因新冠病毒疫情,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采取禁止入境措施,导致无法参加展会,我方作为参展单位,如何挽回损失

答:首先建议考虑,是否可以委托境外代理人参展。如无法通过代理人实现参展目的,在核查展会合同基础上,建议以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向境外承办单位提出退还相关费用的要求。建议企业向我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用于向主办方交涉退还相关费用。

问4.企业在境外有项目,根据合同约定需要派遣技术人员出境提供技术支持。因新冠病毒疫情,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采取禁止入境措施,导致技术人员无法出境,企业如何应对

答:首先建议考虑,是否可以派遣境外技术人员提供支持,并就增加的费用与客户沟通;如无法派遣境外技术人员,或无法就增加费用达成一致的,建议以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就项目延期与客户进行协商。

(以上摘自《天津外贸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法律风险防控指引》来源:中国贸促会天津市分会商法中心)

问5.贸促会可以出具什么样的不可抗力证明证词?

目前出具的证词样本见以下截图(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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