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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预警|贸易救济

发布时间:2026-07-02 14:31  来源:商法中心    字号:[ ]

进口调查:中国对外贸易救济

一、关于2027年上半年部分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救济立案函〔2026〕73号

【发文日期】2026年06月29日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通知如下:

(一)将于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通过本通知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鉴于英国已于2021年1月1日脱离欧盟,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如涉及欧盟,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期终复审时,应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

(四)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五)如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链接:

https://trb.mofcom.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511035453/attach/202511/2a053d11d3a542c0b723d73b687c937b.wps?fileName=%E9%99%84%E4%BB%B6%3A%E5%B0%86%E4%BA%8E2027%E5%B9%B41%E6%9C%881%E6%97%A5%E8%87%B32027%E5%B9%B46%E6%9C%8830%E6%97%A5%E5%88%B0%E6%9C%9F%E7%9A%84%E5%8F%8D%E5%80%BE%E9%94%80%E5%92%8C%E5%8F%8D%E8%A1%A5%E8%B4%B4%E6%8E%AA%E6%96%BD%E4%B8%80%E8%A7%88%E8%A1%A8.wps

二、关于2027年上半年部分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5号

【发文日期】2026年06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5年8月1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5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存在倾销,中国国内豌豆淀粉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6年7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

被调查产品名称:豌豆淀粉。

英文名称:Pea starch。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是以豌豆(学名:Pisum sativum)为原料经加工而成且未经改性的淀粉。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生产粉丝和凉粉,也可以用作增稠剂、稳定剂、乳化剂、粘合剂等,可应用在食品、医药、造纸、纺织、涂料、饲料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90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加拿大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所有加拿大公司                      73.5%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6年7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链接:

https://trb.mofcom.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511035453/attach/202511/2c7dc1bab16a41cfa502c7d215ab404f.pdf?fileName=%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95%86%E5%8A%A1%E9%83%A8%E5%85%B3%E4%BA%8E%E5%8E%9F%E4%BA%A7%E4%BA%8E%E5%8A%A0%E6%8B%BF%E5%A4%A7%E7%9A%84%E8%BF%9B%E5%8F%A3%E8%B1%8C%E8%B1%86%E6%B7%80%E7%B2%89%E5%8F%8D%E5%80%BE%E9%94%80%E8%B0%83%E6%9F%A5%E7%9A%84%E5%88%9D%E6%AD%A5%E8%A3%81%E5%AE%9A.pdf

(以上信息来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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